2005年4月25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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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妪滑倒摔伤菜场无过免责
金肖洪

  案件回放
  73岁的老太太陈细姩在菜市场买菜时滑倒摔伤,在与市场管理者协商未果后,她将市场管理者金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月21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金达公司担责90%的判决,改判为金达公司不承担责任,但同意金达公司自愿补偿陈细姩损失1000元的请求。
  2004年7月22日上午,七旬老妪陈细姩独自一人来到金达公司开办的弋阳县城北综合大市场(以下简称菜市场)内买菜。金达公司为了防止菜场内铺有花岗岩地板砖的路面打滑,于2004年年初特意在菜市场醒目的位置设立了方向各异的十六块警示牌,牌上书有“金达公司提醒您:请讲究卫生,注意路面状况,小心滑倒!”的警示语。陈细姩在未注意警示牌的情况下,行走于湿滑的路面时不慎滑倒摔伤,后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473).20元。陈细姩出院后,曾委托律师就赔偿一事与金达公司协商,因意见分歧较大而未达成赔偿协议,故诉至弋阳县法院,要求金达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及继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法院说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达公司作为城北综合大市场的管理者对进入市场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虽设置了警示牌,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摔伤系第三人所为,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陈细篿在金达公司已设置安全警示牌的情况下未引起足够注意,导致自身的损害,应承担次要责任。遂作出:“陈细篿因摔伤的各种经济损失赔偿费5073.20元,由金达公司承担90%,陈细篿承担10%的责任”的判决。宣判后,金达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七旬老人陈细篿应根据自己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出入公共场所,对于出入菜市场这样环境较杂乱的公共场所更应充分注意自身安全,然而,其却未尽到注意义务,以致摔倒造成其身体的损害,主观上有明显过错,应自负完全的损害赔偿责任。金达公司作为城北综合大市场的管理者,为了美化环境和促进商业活动的开展,在菜市场内铺设花岗岩地坂砖,有益于社会公共利益,且该公司在市场的各个方向分别设置了十六块警示牌,充分尽到了提醒、警示消费者注意防滑的义务,故金达公司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金达公司考虑到受害人年迈及其人身损害发生于菜市场内,出于道义提出自愿给予受害人适当的经济补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应予支持和应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欠妥,应予更正,遂作出前述判决。